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5 條
- 1.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 2.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 3.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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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且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a. 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並擔任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b.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並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c.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並擔任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2. 具備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的人員,除了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還需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同時,第三款的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也可以是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3.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如果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他們的主任年資可以被視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的規定,擔任國民中學校長的人員必須滿足不同的資格條件,包括教學和行政相關工作的經驗及相應的證書。同時,持有特定職稱或具有特定工作年限的人員也可以被認可。例如,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可以是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和中等學校教師的人員,同時他們也需要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此外,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的教師在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時,其主任年資可以被視為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50001&fl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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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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