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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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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2. 2.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3. 3.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且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a. 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並擔任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b.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並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c.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並擔任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2. 具備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的人員,除了符合前項各款規定外,還需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同時,第三款的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也可以是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3.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如果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他們的主任年資可以被視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的規定,擔任國民中學校長的人員必須滿足不同的資格條件,包括教學和行政相關工作的經驗及相應的證書。同時,持有特定職稱或具有特定工作年限的人員也可以被認可。例如,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可以是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和中等學校教師的人員,同時他們也需要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此外,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的教師在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時,其主任年資可以被視為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參考資料: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50001&flno=5)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740419 制定)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六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或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國民中學校長應具之資格,除規定應具學歷外,並視其學歷之高低,列入應具之經歷。此項經歷,並以教學、學校行政、教育行政為限,以重教育專長(第一、四兩款學歷不限教育院、系)。   二、所稱中小學包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職業學校、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國民小學;所稱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職業學校、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及國民中學。   三、所稱「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為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規定之學科及學分。

(1001115 修正)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曾任教育學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並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前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並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民中學校長均具有教學專長與知能,提升主持校務能力,爰於第一項序言規定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為擴大校長甄選範圍,廣納人才,校長除應具教師資格外,其他資格依曾任國民中學教師及各級學校行政工作者、曾任中小學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所置最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之專任教育行政工作者、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及國民中學行政工作者,分別於第一項各款規定。又以「成績優良」,未有具體之認定標準致執行上易有爭議,爰予以刪除。   二、為因應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中學校長多由上開大學校院教師選任,及考量校長應具有教學專長與知能,爰將原第五款修正移列為第二項前段,並增訂後段規定。   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聘兼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期間,有實際執行國民中學主任業務,爰增訂第三項。

  • 持有名詞
  • 大學法法規
(0740419 制定)

一、本條規定國民中學校長應具之資格,除規定應具學歷外,並視其學歷之高低,列入應具之經歷。此項經歷,並以教學、學校行政、教育行政為限,以重教育專長(第一、四兩款學歷不限教育院、系)。   二、所稱中小學包括高級中學、國民中學、職業學校、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國民小學;所稱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職業學校、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及國民中學。   三、所稱「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為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規定之學科及學分。

(1001115 修正)

一、為使國民中學校長均具有教學專長與知能,提升主持校務能力,爰於第一項序言規定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為擴大校長甄選範圍,廣納人才,校長除應具教師資格外,其他資格依曾任國民中學教師及各級學校行政工作者、曾任中小學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所置最高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之專任教育行政工作者、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及國民中學行政工作者,分別於第一項各款規定。又以「成績優良」,未有具體之認定標準致執行上易有爭議,爰予以刪除。   二、為因應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中學校長多由上開大學校院教師選任,及考量校長應具有教學專長與知能,爰將原第五款修正移列為第二項前段,並增訂後段規定。   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聘兼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期間,有實際執行國民中學主任業務,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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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規定:「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