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教育法18

快速跳轉
  1. 1.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3. 3.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4. 4.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5. 5.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第18條規定了關於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的規定。根據該法的規定,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並願意回任教師的,可以由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並且回任的程序不受教師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限制。然而,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解聘或不續聘情事的公立學校現職校長不得回任。 在私立學校方面,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並願意回任教師的,應該依據學校法人董事會的決議進行辦理。同樣地,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解聘或不續聘情事的私立學校現職校長不得回任。 參考資料: - 國民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01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680508 制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考績,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及教師之任用考績應以法律定之,多年來關於教育人員之人事制度,迄未予以建立,教育當局僅以行政命令作權宜之規定。近年來教育部接納各方建議,開始擬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求互相配合起見,爰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考績,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920113 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於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列第二項,並將第一項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首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等字予以刪除;句中「辦理成績考核」上加「應」字。

(1120529 全文修正)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 教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法人名詞
(0680508 制定)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及教師之任用考績應以法律定之,多年來關於教育人員之人事制度,迄未予以建立,教育當局僅以行政命令作權宜之規定。近年來教育部接納各方建議,開始擬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求互相配合起見,爰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考績,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920113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於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列第二項,並將第一項酌予修正。   二、第二項首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等字予以刪除;句中「辦理成績考核」上加「應」字。

(1120529 全文修正)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   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