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教育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校長有不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