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的規定,當學校校長有不適任的事實時,公立學校校長的解職、調任或其他適當處理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私立學校校長則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職、調任或做其他適當的處理。至於不適任的事實的認定、處理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學校長任用暫行規則》,可作為該條規定的相關資料。該規則對校長的權限、職責、評鑑標準以及校長不適任處理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根據該規則的第11條,學校長應負責學校整體發展、行政管理、教學研究等工作,並根據學校的需要和法令規定,對教師進行任用、調適、獎懲等。此外,根據該規則的第22條,如果學校長被認定為不適任,可由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如調任其他職務或辭去校長職務。 因此,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7條及教育部發布的《學校長任用暫行規則》,主管機關有權根據事實進行校長的解職、調任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且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立法理由一、由於工商發達,都市擴展,人口大量集中,致一般城市及市郊國民中小學學生急劇增加,原有學校及設施已難符合需要。 二、為期便利學童就學,並提高教學效果,國民中小學規模不宜過大,且須配合事實需要適時增設,為使校地易於獲得,故本條規定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予以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由於工商發達,都市擴展,人口大量集中,致一般城市及市郊國民中小學學生急劇增加,原有學校及設施已難符合需要。 二、為期便利學童就學,並提高教學效果,國民中小學規模不宜過大,且須配合事實需要適時增設,為使校地易於獲得,故本條規定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予以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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