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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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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2. 2.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學校應設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該會議。校務會議的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且應邀請學生列席。如果校務會議採取教師代表為成員的組成方式,單一性別成員數量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校務會議的議決事項包括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依法令或校務會議職權所訂定的重要章則、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的事項。 參考資料: - 胡富維、馬麗格爾、羅幼虹、李元亮、邱政洲、梁云華、柏德綱、黃宣亮、劉煜易著(2006)。學校經營與發展—中文國中向行政經營研討會報告(初稿),台北:人本。 範例: 依國民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校務會議應包括校長、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和學生等成員。例如,某校校務會議的成員組成為校長、全體專任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和學生自我推舉的代表,其中專任教師代表要求單一性別成員數量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此外,校務會議在討論議決事項時,必須考慮校務發展、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的重要章則、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以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立法沿革 2

(0680508 制定)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園)長,由主管學校校(院)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園)長遴聘;各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園)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得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共理由:㈠責成其辦理國民教育實驗研究。㈡供教學實習。   二、實驗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為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的附屬單位,故本條第二項規定其校長由主管學校校(院)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之。   三、為配合研究實驗及教學實習之需要,故本條第三項規定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幼稚園之教師由校長遴聘,各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長遴用。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80508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得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共理由:㈠責成其辦理國民教育實驗研究。㈡供教學實習。   二、實驗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為師範院校或設有教育學院(系)之大學的附屬單位,故本條第二項規定其校長由主管學校校(院)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之。   三、為配合研究實驗及教學實習之需要,故本條第三項規定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幼稚園之教師由校長遴聘,各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長遴用。

(1120529 全文修正)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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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