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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但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2.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准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應彙整專案評估及公聽會資料,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專案評估是否通過。
  3. 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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