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6 條

  1. 1.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但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2. 2.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准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應彙整專案評估及公聽會資料,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專案評估是否通過。
  3. 3.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6條的條文,可以得知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時,主管機關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然而,如果是原住民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且有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的書面同意,則無需進行評估和公聽會,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2. 第二項規定,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如果想要委託私人辦理特定學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專案評估和公聽會。申請人完成評估和公聽會後,需要整理相關資料,並向主管機關報告評估結果,以確認是否通過。 3.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可以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評估和公聽會,然後再委託私人辦理。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相關學校教育法規及法條解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