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各該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7條的規定,委託機關應在專案評估通過後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以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並且受理申請。這條法規確保了委託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提供了申請者知悉相關資訊和權益保障的機會。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想要委託一家私人機構進行實驗教育項目,該學校應該在專案評估通過後公告委託的相關資訊,包括委託資格、委託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評選基準、申請的期限以及決定的程序。這樣可以讓潛在的申請者能夠知道應該如何申請,並且確保了這個委託過程的公開和透明。
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專案評估、核定程序及資訊公開義務。
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各該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專案評估、核定程序及資訊公開義務。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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