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8 條
- 1.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及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 2.前項經營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依學校屬直轄市、縣(市)立或國立,分別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合稱審議會)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
- 3.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經營計畫,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其涉及實驗教育者,應增聘熟悉實驗教育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委員依該審議之案件聘免,不受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原有委員原有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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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申請人在進行申請前,應詳細提出經營計畫,其中包含以下事項: 1. 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計畫執行期間; 3. 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4. 不受限制的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5. 校長的學歷、經歷及專長; 6. 行政組織和員額編制; 7. 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8. 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9. 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和教學設備計畫; 10. 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11. 近程、中程及長程財務規劃; 12. 其他相關事項。 該條還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在收到經營計畫後,應該將其送交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步審查,然後提交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並通知申請人,同時在公報上刊登通知。 此外,若經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則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時應增聘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委員參與;若計畫涉及實驗教育,則應增聘熟悉實驗教育的委員參與審議。這些委員的聘免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和任期的限制。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提供具體且詳盡的經營計畫,並經過專家審查和相關審議會的複審後才核准委託辦理實驗教育。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的教育品質得到保證,同時也注重保護原住民族教育和實驗教育的相關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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