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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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前條第二項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為避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簽訂之契約未臻縝密,致適用契約易生疑義,或有彼此權利義務欠缺明確之虞,爰明定該契約內容應包括之簽約事項,以杜爭議。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序文及第四款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為避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簽訂之契約未臻縝密,致適用契約易生疑義,或有彼此權利義務欠缺明確之虞,爰明定該契約內容應包括之簽約事項,以杜爭議。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序文及第四款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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