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