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0 條
- 1.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 2.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 3.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並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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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應完成以下事項: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的同意受聘意願書;二、完成教學準備,包括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如果受託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上述事項,可以申請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超過延長期限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受託人如認為行政契約需要進行變更,應提交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修正。若涉及經營計畫的變更,則需提交經營計畫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審議後核准變更。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參考範例:申請人根據第10條的規定,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了必要的準備工作,包括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的同意受聘意願書,完成了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的準備工作,並順利完成學生的入學準備。因此,申請人成功辦理了學生的入學手續,符合第10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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