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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2.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廢止准,並解除契約
  3.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並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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