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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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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2. 2.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廢止准,並解除契約
  3. 3.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並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應完成以下事項: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的同意受聘意願書;二、完成教學準備,包括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如果受託人未能在期限內完成上述事項,可以申請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超過延長期限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受託人如認為行政契約需要進行變更,應提交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修正。若涉及經營計畫的變更,則需提交經營計畫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審議後核准變更。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 參考範例:申請人根據第10條的規定,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了必要的準備工作,包括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的同意受聘意願書,完成了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的準備工作,並順利完成學生的入學準備。因此,申請人成功辦理了學生的入學手續,符合第10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併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委託契約簽訂後受託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之相關事項,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學生入學。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應完成事項屆期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三、第三項明定受託人認有變更行政契約必要時之申報程序。

(1061229 全文修正)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並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二、第三項後段有關經營計畫變更之審議程序,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予以修正。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行政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提審名詞
(1031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委託契約簽訂後受託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之相關事項,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學生入學。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應完成事項屆期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三、第三項明定受託人認有變更行政契約必要時之申報程序。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二、第三項後段有關經營計畫變更之審議程序,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予以修正。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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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