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1 條
- 1.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師及職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任用者,仍具教育人員、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
- 2.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3.前二項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得依委託日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4.第一項、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受聘於受託人者,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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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當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的校長、教師和職員可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和任用。這些人員仍然保留原有的教育人員和公務人員身分,並且在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和其他權益事項上,仍然適用原適用的教育人員和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例如,如果原學校的校長在委託之前已經被任命為公務人員,則根據這項規定,他仍然保留公務人員的身分,並且在相關的法律和規則下繼續履行校長的職責。 2.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繼續任用的人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相同。這意味著他們受到相同的管理程序和要求,並且在執行其職責時需要遵守相同的準則。 3.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繼續任用的公務人員可以按照委託之前適用的組織法規進行晉升和考核審定。 例如,如果在委託之前,原學校的教師獲得了校內晉升的機會,根據這項規定,他們仍然可以按照適用的規定進行晉升。 4.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已經退休或解聘的人員如果在受託學校被再次聘用,則需要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此外,他們將停止領取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例如,如果一名退休的教師在受託學校被再次聘用,根據這項規定,他們需要按照相關法規處理退休相關事宜,並且停止領取退休金和停辦優惠存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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