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先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我們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高級中學校長應具備特定資格之一,同時私立學校校長和教師的任用也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判決書的內容,原告不符合擔任校長的資格,因此無權請求退休金。 2. 原告雖然是合格的教師,但在擔任校長期間並未執行教師義務。根據教育部的函文,他並不符合請求退休金的資格。 3. 原告引用的教育部函文並非適用於這個案例,原告的保費繳納和請求退休金兩個問題是屬於不同的範疇,故沒有相關證據支持他請求退休金。 4. 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並籌措經費來處理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和資遣福利事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則應協助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基金的收取、提撥、管理和運用。根據上述判決書的內容,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退休金,因為被告是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5. 根據一份教育部的函文,私立學校校長和教師辦理退休、撫恤、資遣時,可以併計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的校長和教師的年資,並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辦法和資遣規定核計給與。這個法規的目的是在公、私校間提供公平對等的待遇。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立法理由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資遣。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先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資遣。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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