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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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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3 條規定,在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任教學校聘用的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在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這些教育人員在契約屆滿前,仍然適用原先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依賴於教育人員相關法規,這些教育人員可能具有特定的資格或聘用期限。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這些法規可能包括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這些法規具有強制性、公益性和公法性,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教育任務,因此,這些法規規範的契約內容屬於公法關係的行政契約。 如果教育人員認為學校對於自己的個人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了自己的權益,他們可以根據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尋求救濟。然而,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和行政法院的判例,公立學校聘請教員是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教師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得依行政訴訟法尋求救濟。 根據附帶的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員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如果該委員會怠於執行職務,而導致教師的權利受損,教師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賠償。 同樣地,地方自治機構在行使施政權時涉及財政負擔的問題,享有法律保留權。因此,關於涉及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的法規,相關主管機關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規,並且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依據當時的新法規進行相應調整,除非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而新法規未禁止與之相關的事項。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明定主管機關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1061229 全文修正)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1031107 制定)

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明定主管機關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1061229 全文修正)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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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3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