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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3 條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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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3 條規定,在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任教學校聘用的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在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這些教育人員在契約屆滿前,仍然適用原先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依賴於教育人員相關法規,這些教育人員可能具有特定的資格或聘用期限。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這些法規可能包括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這些法規具有強制性、公益性和公法性,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教育任務,因此,這些法規規範的契約內容屬於公法關係的行政契約。 如果教育人員認為學校對於自己的個人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了自己的權益,他們可以根據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來尋求救濟。然而,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和行政法院的判例,公立學校聘請教員是屬於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教師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得依行政訴訟法尋求救濟。 根據附帶的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員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工作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如果該委員會怠於執行職務,而導致教師的權利受損,教師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賠償。 同樣地,地方自治機構在行使施政權時涉及財政負擔的問題,享有法律保留權。因此,關於涉及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的法規,相關主管機關應該根據法律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規,並且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依據當時的新法規進行相應調整,除非舊法規對當事人有利而新法規未禁止與之相關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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