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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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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
  2. 2.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得依原法規留用,或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3. 3.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對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情況,可以釋義如下: 1.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4條,如果原學校的勞工願意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那麼受託人應該繼續承認其勞動條件和工作年資。而如果勞工不願意隨同移轉,原學校應根據相關法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照適用法律規定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教師在委託日前在原學校工作並擁有10年工作年資,並選擇不隨同移轉,原學校應提前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支付相應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2. 根據第14條第2項,如果原學校有依照工友管理要點(事務管理規則)聘用的工友(包括技工、駕駛等),在委託日前已簽訂合約的工友可以根據原法規繼續留用,或者選擇隨同移轉至受託人。如果選擇隨同移轉,則在委託日當天根據適用的退休和資遣法規進行相應的退休和資遣處理,並改依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辦理。舉例來說,如果在委託日前某技工在原學校工作,並已簽訂工友合約,且選擇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那麼在委託日當天,他可以根據原法規辦理退休和資遣手續,並根據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管理。 3. 第14條第3項規定,對於不願意隨同移轉至受託人的原學校工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安置,並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舉例來說,如果某原學校的工友選擇不隨同移轉,主管機關應該負責進行專案安置,並繼續承認其在原學校的工作年資。 以上解釋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的相關法條進行釋義,其中引用到了法規文件以佐證解釋內容。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均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立法理由一、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不願隨同移轉者則其依適用法規辦理退休、資遣。   二、原學校工友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應先終止其與主管機關間之基礎關係(身分關係),故應於委託日依適用之退休或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後與受託學校間之人事管理,則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於受託人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1061229 全文修正)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得依原法規留用,或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資遣費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事務管理規則法規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7 制定)

一、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不願隨同移轉者則其依適用法規辦理退休、資遣。   二、原學校工友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應先終止其與主管機關間之基礎關係(身分關係),故應於委託日依適用之退休或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後與受託學校間之人事管理,則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於受託人者,為保障其工作權及其他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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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4 條規定:「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