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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退休金
  2.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得依原法規留用,或隨同移轉至受託人;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3.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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