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如果受託人想要聘請校長,必須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的校長資格。如果符合資格的人多於一位,優先考慮聘任符合資格的人。如果校長未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則根據是否擁有教師證書的情況,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校長的資格包括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列資格之一。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私立學校校長和教師的任用資格,也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的校長、主任、教師的任用由教育部另行定之。教育部根據此規定訂定了「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委員會或小組辦理相關事宜。 根據93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保園教師外縣市介聘聯合介聘委員會93年介聘作業要點第7點的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如果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3種介聘科(類)別。然而,如果非應聘任教科(類)別,則需要提供該科(類)別最近3年內任教1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根據法律解釋及相關判例,校長的遴選和解聘是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內部自治的事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具有核准的權限。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只能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審查校長人選是否具備法定資格,然後根據相關法令作出是否核准其選聘的行政處分。 根據教育部提供的解釋,教育部八十三年一月六日(八三)人字第五八二號函針對專任會計、人事主管人員所做的解釋,並不包括其他類型的人員。此外,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校長的遴選享有核准的權限。因此,教育部的函示並沒有改變原告代理校長加保的資格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規和解釋,原告作為代理校長或合格高中教師都不符合請領退休金的資格條件。根據校長的任用規定和相關主管機關的文件,私立學校的校長遴選和解聘由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負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只能根據法定資格審查校長人選是否合格。教師的遷調則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和相關委員會的審查,符合資格的教師可以遷調至他縣市任教。另外,教育部的解釋說明,教育部的函示針對的是專任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並未針對其他類型的人員。最後,根據相關規定,教師遷調的事項屬於現任及用人機關的人事裁量權,主管機關應根據自身標準訂定統一的裁量基準。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
立法理由受託學校之開創性須借重經營人才,而校長為學校辦學之最核心領導人物,故宜開放予具教育理念,且具經營管理、財務規劃、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或人文藝術等特定專長人員加入興辦學校行列,而不侷限於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校長資格者,其任用程序亦應同步簡化。惟如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資格,且具前述領域專長者,乃兼有教育專業或辦學實務經驗之人才,得優先聘任。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其權利與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校長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者,其權利與義務依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訂受託人聘請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擔任校長,其權利與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二、為明確規範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之校長之權利義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依所聘校長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
受託學校之開創性須借重經營人才,而校長為學校辦學之最核心領導人物,故宜開放予具教育理念,且具經營管理、財務規劃、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或人文藝術等特定專長人員加入興辦學校行列,而不侷限於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校長資格者,其任用程序亦應同步簡化。惟如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資格,且具前述領域專長者,乃兼有教育專業或辦學實務經驗之人才,得優先聘任。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訂受託人聘請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擔任校長,其權利與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二、為明確規範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之校長之權利義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依所聘校長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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