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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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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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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所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其權利與義務,適用
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
前項校長未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所定資格者,其權利與義務依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
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
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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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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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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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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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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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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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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