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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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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2. 2.具教師證書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前款以外之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5. 5.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6. 6.其他公立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校長或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7. 7.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根據此條款,受託人可以依據學校的發展需求聘請具備特定科目或領域專長的教師,而具有教師證書的人員有優先聘任的權利。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2. 擁有教師證書,但不屬於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於公立學校相關法令。但是,有關津貼、獎金和福利等事項,若在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中有更有利的規定,則以該規定為準。 參考資料: - 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3. 編制外的專任教師持有教師證書,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退休、撫卹、資遣和保險等事項,按照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 除了上一項所提到的事項外,其餘權利和義務適用於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相關法令。但是,如果在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津貼、獎金和福利等事項的更有利規定,則以該規定為准。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 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4. 在受託學校的教師,在處理退休、撫卹、資遣和保險給付時,可以根據所適用的法令考慮其在該法令實施前所服務的年資。 參考資料: - 退休、撫卹、資遣和保險相關法令 5. 若是不具有教師證書的教學人員,他們的待遇和福利事項將根據受託學校和教學人員的契約以及受託學校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處理;至於退休、撫卹、資遣和保險等事項,則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的規定。當他們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公立學校任教時,根據其職務等級和卓越的服務紀錄,可以在本職的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提升薪級。 參考資料: - 教師相關法令 - 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6. 如果其他公立學校的現任教師經該學校同意且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調到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的校長或教師,調動期間總計不得超過三年,待遇和福利由受託學校支付,調動期滿後回到原學校時,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 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 7. 在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的規定,每月提撥退撫基金。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立法理由一、受託學校重於開創性,聘用教師如囿於特定資格,難以開創教育多元之效能,為賦予其聘任教師之彈性,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二、因受託學校屬公立學校,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教師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情形,而係新聘任之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內教師,其待遇與福利事項,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應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至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亦均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三、第三項與第五項分別明定「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及「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權利義務事項之適用規定。   四、又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始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因此,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應依所適用之法令採計,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五、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應依受託人與其簽訂之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規章定之,惟為鼓勵教師積極取得教師證書,及保障其服務功績,爰於第五項明定於其嗣後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其他公立學校時,得在職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且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提敘薪級。   六、為建立受託學校與公立學校教師交流制度,將受託學校強調績效、發展具特色教學理念等行政革新及辦學經驗,藉由教師交流積極導入公立學校,架構具良性競爭及互惠互助機能之教育體制,且為免交流時間過長,致影響其原任職學校之人事調配,爰於第六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現任教師得經任職學校同意借調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受聘擔任受託學校教師,惟為求公允,其待遇及福利應由受託學校支給,至其借調仍不宜過長,明定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又為保障該等教師之工作權,原學校仍應保留職缺。   七、前述借調教師,如係借調擔任編制內教師,則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於借調期間按月撥繳退撫基金,爰為第七項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前款以外之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公立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校長或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修正定明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包含本薪)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辦理。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得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   四、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款次對調,另參酌第二項文字併同修正。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其經費應由受託人自籌經費辦理。   六、第六項修正定明公立學校現任教師得經同意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校長或教師。教師借調期間之薪資係由受託學校依原薪給支付,退撫基金亦依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本薪以外之獎金或福利,得由受託學校與教師另訂契約為更有利之規定。又現任教師經同意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校長職者,其本薪、保險及退撫基金等,應適用原教師身分之相關規定給付,其於受託學校服務之年資併計退休年資,另主管加給部分不納入退撫基金之計算;至於本薪以外之獎金與福利,得由受託人另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給付。

(1031107 制定)

一、受託學校重於開創性,聘用教師如囿於特定資格,難以開創教育多元之效能,為賦予其聘任教師之彈性,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二、因受託學校屬公立學校,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教師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情形,而係新聘任之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內教師,其待遇與福利事項,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應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至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亦均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三、第三項與第五項分別明定「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及「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權利義務事項之適用規定。   四、又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始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因此,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應依所適用之法令採計,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五、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應依受託人與其簽訂之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規章定之,惟為鼓勵教師積極取得教師證書,及保障其服務功績,爰於第五項明定於其嗣後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其他公立學校時,得在職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且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採計提敘薪級。   六、為建立受託學校與公立學校教師交流制度,將受託學校強調績效、發展具特色教學理念等行政革新及辦學經驗,藉由教師交流積極導入公立學校,架構具良性競爭及互惠互助機能之教育體制,且為免交流時間過長,致影響其原任職學校之人事調配,爰於第六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現任教師得經任職學校同意借調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受聘擔任受託學校教師,惟為求公允,其待遇及福利應由受託學校支給,至其借調仍不宜過長,明定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又為保障該等教師之工作權,原學校仍應保留職缺。   七、前述借調教師,如係借調擔任編制內教師,則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於借調期間按月撥繳退撫基金,爰為第七項規定。

(1061229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三、第二項修正定明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包含本薪)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辦理。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得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   四、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款次對調,另參酌第二項文字併同修正。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其經費應由受託人自籌經費辦理。   六、第六項修正定明公立學校現任教師得經同意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校長或教師。教師借調期間之薪資係由受託學校依原薪給支付,退撫基金亦依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本薪以外之獎金或福利,得由受託學校與教師另訂契約為更有利之規定。又現任教師經同意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校長職者,其本薪、保險及退撫基金等,應適用原教師身分之相關規定給付,其於受託學校服務之年資併計退休年資,另主管加給部分不納入退撫基金之計算;至於本薪以外之獎金與福利,得由受託人另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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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規定:「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