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7條可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時,可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相關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和活動推廣等工作。這些外國人需具備工作許可,並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檢具相關文件。而對於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而言,則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及第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的限制。 2. 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前項外國人的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3. 第三項指出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聘僱的外國人,其其他聘僱管理等事宜,依據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者的規定辦理。而外國人在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方面,則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的相關文件,一所公立高中委託私立機構進行英語實驗教育,該機構可以聘僱一名具有TESOL碩士學位的外籍教師,從事英語課程教學和師資養成工作。該外籍教師需要取得工作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外籍教師的教學資格需符合一定的標準,每週從事相關工作的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同時,該外籍教師的聘僱和管理事宜遵循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且在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方面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明定學校受託後,新進職員之屬性及其適用規定。
受託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機構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爰增訂本條,並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之限制規定;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受託人依學校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提供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
明定學校受託後,新進職員之屬性及其適用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爰實驗教育三法之立法施行而新增教育型態,為符應實驗教育機構師資養成及發展上之實質需求,爰增訂本條,並排除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之限制規定;期能開放外籍人士來台協助受託人依學校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提供師資養成、課程研發、活動推廣及教學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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