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8條的規定,如果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該受託學校的新進職員,其任用及人事管理規定並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這表示該法條所規範的是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情況下,受託學校可以自行與職員簽訂契約,並依照自己所定的規章進行人事管理,不受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的約束。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48)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為維持教學品質,受託人應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且其教師員額配置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維持教學品質,受託人應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且其教師員額配置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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