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18 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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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18條的規定,如果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該受託學校的新進職員,其任用及人事管理規定並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這表示該法條所規範的是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情況下,受託學校可以自行與職員簽訂契約,並依照自己所定的規章進行人事管理,不受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的約束。 參考資料: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4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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