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 條
- 1.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學校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學校之全部委託其辦理,或將學校之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校,仍屬公立學校。
- 2.前項第一款新設學校之設立條件,得不受各該教育階段設校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 3.第一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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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的定義和項目: 1. 委託私人辦理:此指的是核准設立學校的主管機關根據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教學設備使用、學區劃分、學生費用收取、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管理、行政組織、人員配額、班級編制、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和學校評鑑等事項,與委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學校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委託人辦理。 例子:若一所公立國中的主管機關根據學校的辦學特性,決定將學校的一部分校地以委託的方式交由一個非營利的私法人或民間機構來辦理,那麼該校的這部分校地就成為受委託學校。 2. 受託人:此指的是被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的本國自然人、非營利的私法人或民間機構或團體。但財團法人學校以及由財團法人設立的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能成為受託人。 例子:如果一個私人慈善組織被教育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一所公立小學,那麼這個慈善組織就是受託人。 3. 受託學校:此指的是由受託人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的學校,仍然以公立學校的身份存在。 例子:若一所公立高中的辦學權限被主管機關委託給一個私立大學擁有的財團法人,那麼這所高中仍然是一所受託學校,也就是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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