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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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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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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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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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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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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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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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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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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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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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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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