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條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各級政府相對應的部門,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監督和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想要委託私人機構進行實驗教育活動,該學校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該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核准才能進行委託。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核時會考慮各項相關法規和政策,以確保委託內容符合教育法規和政府的教育政策。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