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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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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條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各級政府相對應的部門,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監督和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事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想要委託私人機構進行實驗教育活動,該學校需要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該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核准才能進行委託。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核時會考慮各項相關法規和政策,以確保委託內容符合教育法規和政府的教育政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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