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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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