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1條,該法規是為了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機構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實驗教育,以確保人民的學習和接受教育的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和內容的機會,推動教育多元化發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教育基本法》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揭櫫立法目的。 二、為提供家長多元之教育選擇,使學生獲得具特色之教育,爰本條例以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為目的。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之需求,爰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名稱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揭櫫立法目的。 二、為提供家長多元之教育選擇,使學生獲得具特色之教育,爰本條例以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為目的。
考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委託私人辦理之需求,爰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名稱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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