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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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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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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5條規定,當受託人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有意繼續經營時,必須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相關文件,包括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劃等,向負責監管的部門申請續約。 參考資料來自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第25條的規定,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受託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以獲得續約。範例的話,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公立高中委託私立教育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的情境,當委託期滿後,受託人希望繼續經營該學校,因此在屆滿前一年內,他們必須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劃等文件,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立法沿革 2

(1031107 制定)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接管之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主管機關或受託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為使受託學校仍得穩定辦學,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工權益,由主管機關接管,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其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一般公立學校校長之遴選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接管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1061229 全文修正)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主管機關或受託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為使受託學校仍得穩定辦學,以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職員工權益,由主管機關接管,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其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一般公立學校校長之遴選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義務。   三、第三項明定接管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1061229 全文修正)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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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5 條規定:「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