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5 條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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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5條規定,當受託人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有意繼續經營時,必須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相關文件,包括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劃等,向負責監管的部門申請續約。 參考資料來自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第25條的規定,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受託人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以獲得續約。範例的話,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公立高中委託私立教育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的情境,當委託期滿後,受託人希望繼續經營該學校,因此在屆滿前一年內,他們必須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劃等文件,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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