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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2.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3. 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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