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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6 條

  1. 1.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2. 2.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3. 3.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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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6 條: 1. 根據第 26 條第一項,如果受託人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結束契約,則主管機關將接續辦理該受託學校,並派遣適當的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直到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在代理校長的指派上,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的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一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在委託期滿後,受託人申請續約未獲同意,主管機關將指派代理校長處理校務,直到新校長遴選上任為止。 2. 根據第 26 條第二項,除非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的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給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受託人無意願續約,則應將學校的財產、學生學籍資料等移交給主管機關,以便接續辦理該受託學校。 3. 根據第 26 條第三項,有關接續辦理的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和自治法規進行處理。 例如,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自治法規,來處理代理校長的遴選和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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