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26 條: 1. 根據第 26 條第一項,如果受託人在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後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結束契約,則主管機關將接續辦理該受託學校,並派遣適當的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直到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在代理校長的指派上,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的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一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在委託期滿後,受託人申請續約未獲同意,主管機關將指派代理校長處理校務,直到新校長遴選上任為止。 2. 根據第 26 條第二項,除非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的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給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受託人無意願續約,則應將學校的財產、學生學籍資料等移交給主管機關,以便接續辦理該受託學校。 3. 根據第 26 條第三項,有關接續辦理的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和自治法規進行處理。 例如,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和自治法規,來處理代理校長的遴選和其他相關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所定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其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雙方本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等規定,及依雙方契約所定或其他雙方合意等事項終止契約。惟為保障受託學校學生受教權及確保受託學校之正常經營,爰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終止委託契約之情事。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所定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其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雙方本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等規定,及依雙方契約所定或其他雙方合意等事項終止契約。惟為保障受託學校學生受教權及確保受託學校之正常經營,爰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終止委託契約之情事。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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