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8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當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時,必須在該學年度結束時進行終止。除非有前一條的相關情況,此限制並不適用。 2. 根據該條第2款,若受託人因經營不善而終止契約,或根據委託契約或行政程序法規定來終止契約,則應在學年度結束前六個月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由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這些解釋可以在相關法規文件中找到,例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行政指導文件和解釋性文件。用最新的法規文件作為參考,可以確保所提供的解釋是最準確和最有權威性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提供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文件 - 教育部的相關行政指導文件和解釋性文件 - 最近發佈的政府公告或公報,其中可能包含對於該條款的法規解釋案例
因契約終止或屆滿之受託學校學生,有轉出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
立法理由明定委託契約終止或屆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協助有轉出需求學生轉學之義務。
各該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委託契約終止或屆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協助有轉出需求學生轉學之義務。
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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