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8 條
- 1.各該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2.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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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8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當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時,必須在該學年度結束時進行終止。除非有前一條的相關情況,此限制並不適用。 2. 根據該條第2款,若受託人因經營不善而終止契約,或根據委託契約或行政程序法規定來終止契約,則應在學年度結束前六個月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決議後,由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這些解釋可以在相關法規文件中找到,例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行政指導文件和解釋性文件。用最新的法規文件作為參考,可以確保所提供的解釋是最準確和最有權威性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提供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法規文件 - 教育部的相關行政指導文件和解釋性文件 - 最近發佈的政府公告或公報,其中可能包含對於該條款的法規解釋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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