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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該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2.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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