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契約終止或屆滿之受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有轉出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9條,如果契約終止或屆滿,受託的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如果有轉出的需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參考家長的意願,並協助安排在未招滿額的學校就讀。 參考資料: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9條,契約終止或屆滿之受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轉出需求之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學校班級數、招生名額安排轉出學生就讀事宜,並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立法理由為保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教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編制內教師之權益,爰明定其於受託人委託辦理期間屆滿而未與主管機關續約時,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至受託人自行聘用之教職員工,則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外,應由受託人負安置之責。
因契約終止或屆滿之受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有轉出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
立法理由考量國民教育階段屬義務教育,始有協助學生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之需求,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係屬自願入學,爰尊重學生及或家長自主選擇。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制及入學制度相對多元,如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學生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確有實務困難,亦有違反招生公平性之虞;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明定學校辦理招收轉學生之要件、方式、申請期限及其限制,以為學生申請轉學之依據。為符公平,爰修正定明本條之規範對象僅針對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並未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
為保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教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編制內教師之權益,爰明定其於受託人委託辦理期間屆滿而未與主管機關續約時,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至受託人自行聘用之教職員工,則除依相關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外,應由受託人負安置之責。
考量國民教育階段屬義務教育,始有協助學生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之需求,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係屬自願入學,爰尊重學生及或家長自主選擇。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制及入學制度相對多元,如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學生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確有實務困難,亦有違反招生公平性之虞;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明定學校辦理招收轉學生之要件、方式、申請期限及其限制,以為學生申請轉學之依據。為符公平,爰修正定明本條之規範對象僅針對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並未包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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