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0 條

  1. 1.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2. 2.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0條的內容是: 1. 根據該條例第30條第1項的規定,當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如果受託人未與主管機關續約,受託學校的教師和職員,以及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的編制內教師,除非進行資遣或退休,應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2. 根據該條例第30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進行資遣或退休的教學人員和職員外,受託人應自行負責處理其他情況下的教學人員和職員。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0條的參考資料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該法規於2011年12月21日修正,其中包含上述兩項規定。根據這項法規,當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期間屆滿時,受託人未與主管機關續約的情況下,根據第1項規定,教師和職員應由原學校繼續任用,而受託人則應負責處理其他情況下的教學人員和職員,依照法規進行相關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