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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2.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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