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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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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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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
主管機關
續約者,其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
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
法令
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
資遣
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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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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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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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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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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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續約、接續辦理、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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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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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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