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0條的內容是: 1. 根據該條例第30條第1項的規定,當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如果受託人未與主管機關續約,受託學校的教師和職員,以及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的編制內教師,除非進行資遣或退休,應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2. 根據該條例第30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進行資遣或退休的教學人員和職員外,受託人應自行負責處理其他情況下的教學人員和職員。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30條的參考資料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該法規於2011年12月21日修正,其中包含上述兩項規定。根據這項法規,當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期間屆滿時,受託人未與主管機關續約的情況下,根據第1項規定,教師和職員應由原學校繼續任用,而受託人則應負責處理其他情況下的教學人員和職員,依照法規進行相關處理。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
立法理由為落實第十九條第一項人事進用迴避規定,爰明定受託人或校長(包括代理校長)違反該條規定,處以行政罰,而具公職人員身分者,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各該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師及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另「教職員」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為落實第十九條第一項人事進用迴避規定,爰明定受託人或校長(包括代理校長)違反該條規定,處以行政罰,而具公職人員身分者,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
一、配合本條例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修正,並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用詞體例,爰將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另「教職員」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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