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7條,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1. 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2. 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3. 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4. 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審議會在作出終止委託契約的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的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參考資料:《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之時點。 二、為免學生受教權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人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及其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審議會於作出前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之時點。 二、為免學生受教權遭受損害,爰於第二項明定受託人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及其程序。
照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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