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以專任為原則,並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置人數未達三人者,所置人員應以專任為之。 二、應置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其應置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計算;一年累計達五百七十六小時,得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學生輔導資料可以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保存,並且在學生畢業或離校後需要保存至少十年。已經超過保存年限的學生輔導資料應定期銷毀,且每年至少銷毀一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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