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及輔導工作實作方式為之,以其中二種以上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方式之綜合考評方式為原則。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1條,這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計算方式。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國民小學班級數在24班以下的學校需要設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25班至48班的學校需要設置2名專任輔導教師,以此類推。國民中學班級數在15班以下的學校需要設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16班至30班的學校需要設置2名專任輔導教師,以此類推。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下的學校需要設置1名專任輔導教師,13班至24班的學校需要設置2名專任輔導教師,以此類推。 根據以上解釋,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分配,以及根據學校班級數的多寡來確定輔導教師的人數。這樣可以確保學校能夠提供適當的輔導服務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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