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應以專任為原則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如果所需的專業輔導人員人數少於三人,則應全部使用專任人員。如果所需人數達到三人或以上,則可以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單位為時數,一年累計達到五百七十六小時即可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例如,若一所專科以上學校需要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的總人數為六人,根據第12條的規定,可以有最多兩名專任人員,而另外四名輔導人員可以由學校兼任,但是他們需要在一年內累計達到五百七十六小時的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才能被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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