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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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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得包括輔導相關法規、網絡合作、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性別平等教育等共同課程,及依各該身分修習所需之個別專業課程。
  2. 2.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包括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與理論、學生心理健康及學生輔導重大議題等範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應以專任為原則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如果所需的專業輔導人員人數少於三人,則應全部使用專任人員。如果所需人數達到三人或以上,則可以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單位為時數,一年累計達到五百七十六小時即可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例如,若一所專科以上學校需要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的總人數為六人,根據第12條的規定,可以有最多兩名專任人員,而另外四名輔導人員可以由學校兼任,但是他們需要在一年內累計達到五百七十六小時的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才能被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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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