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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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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
  2. 2.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的方式。根據該條款,甄選可以使用筆試、口試和輔導工作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評,必須其中至少使用兩種方式,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的綜合考評方式。這樣可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適任能力和輔導工作實踐能力。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能夠選拔合適的人才擔任輔導教師職位,對學生輔導工作進行全面而嚴謹的評估。此條款的設立遵循著選優汰劣的原則,以確保申請人的專業知能和輔導工作能力能夠符合考試目的。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甄選評分方式,一般會包括筆試、口試和面試等方式,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專業能力和輔導工作實際能力。例如,筆試可以測試申請人對輔導工作相關法規和理論的瞭解,口試則可以評估其溝通和表達能力,而輔導工作實作則可以考察其在實際情況下進行輔導的能力。 總結來說,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時,應該採用多種考評方式,其中至少包括輔導工作實作,以確保申請人的全面能力得到評估。具體的甄選評分方式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設計。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名詞
  • 教師法法規
  • 心理師法法規
  • 社會工作師法法規
  • 學生輔導法1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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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