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的方式。根據該條款,甄選可以使用筆試、口試和輔導工作實作等方式進行考評,必須其中至少使用兩種方式,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的綜合考評方式。這樣可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適任能力和輔導工作實踐能力。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能夠選拔合適的人才擔任輔導教師職位,對學生輔導工作進行全面而嚴謹的評估。此條款的設立遵循著選優汰劣的原則,以確保申請人的專業知能和輔導工作能力能夠符合考試目的。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甄選評分方式,一般會包括筆試、口試和面試等方式,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專業能力和輔導工作實際能力。例如,筆試可以測試申請人對輔導工作相關法規和理論的瞭解,口試則可以評估其溝通和表達能力,而輔導工作實作則可以考察其在實際情況下進行輔導的能力。 總結來說,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時,應該採用多種考評方式,其中至少包括輔導工作實作,以確保申請人的全面能力得到評估。具體的甄選評分方式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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