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配合學校安排之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措施,並要求學生遵守。
1.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以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需要接受40小時的職前基礎培訓課程。這些課程可能包括輔導相關法規、網絡合作、兒童及少年保護、性別平等教育等共同課程,以及根據個別身份所需的專業課程。 2.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以及專業輔導人員需要進行在職訓練課程。這些課程可能包括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與理論,以及學生輔導中的重大議題等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