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人員配置規定。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以及曾經擔任過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 此外,第15條中提到的專業倫理指的是這些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根據其身分或專業別,應該遵守教師法、心理師法和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法規所訂定的專業倫理規範。 參考資料: -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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