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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業務佐理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等。
  2.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專業倫理,指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按其身分別或專業別,依教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等相關規定所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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