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進用時,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進用時,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自101學年度至105學年度,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必須取得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的學位(包括修習輔修或雙主修),並且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 持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106學年度起,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持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按照以下專業背景的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40學分的輔導相關課程。 (三)修畢20學分的輔導相關課程。 根據參考資料(以最新為主),可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教育部於2019年6月13日修訂並公布的《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資格規定》,其中規定了輔導教師的資格要求和培訓內容,以確保國民中學輔導教師擁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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