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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