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進用時,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至一百十三學年度進用時,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三)自一百十四學年度起進用時,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國民小學輔導教師的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在101學年度至105學年度,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和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106學年度起,應具備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按照以下專業背景的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規,這些資格要求是根據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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