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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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