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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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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2. 2.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4條,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該持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教師證書或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教師證書。這意味著高中的輔導教師需要通過相應的考試或認證來獲得相關證書。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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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