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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2. 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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