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學生輔導業務之單位。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所謂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是指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的專門負責學生輔導業務的部門,該部門應具有專責人員和預算來執行這項業務。根據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條中明確指出,該法施行前學生輔導業務由教育行政機關負責,故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應為教育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或單位,而非其他機構。例如,台灣的教育局被視為學生輔導專責單位,因其擁有專責人員和預算來處理學生輔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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