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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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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學生輔導業務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所謂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是指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的專門負責學生輔導業務的部門,該部門應具有專責人員和預算來執行這項業務。根據參考資料,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條中明確指出,該法施行前學生輔導業務由教育行政機關負責,故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應為教育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或單位,而非其他機構。例如,台灣的教育局被視為學生輔導專責單位,因其擁有專責人員和預算來處理學生輔導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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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學生輔導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