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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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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得整併或調整現行性質、任務相似之任務編組組織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6條,教育部在設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時,應該指派一位主任來負責綜理中心的業務。這位主任負責協調中心內的各項事務,確保中心能夠有效地提供學生輔導和諮商服務。參考資料可以是《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或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根據教育部網站上的資訊,教育部在訂定這項法規時的目的是要提供學生輔導和支援服務,以幫助學生充分發展其潛能和解決個人、學業和職涯方面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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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得整併或調整現行性質、任務相似之任務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