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學校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應列冊追蹤輔導,可以召開個案會議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此外,學校可以彈性處理學生的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積極協助學生的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這條法規的內容主要針對學校在輔導學生方面的具體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能夠有效地進行輔導工作,幫助學生解決問題和提升學習成效。 參考資料: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2019年修正版) -教育部「輔導技能評鑑之裁可據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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