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8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2. 2.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3. 3.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8條,專科以上學校可以根據本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來設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整併或調整現有的任務編組組織,只要這些任務的性質和任務相似。例如,可以整合校內的學生事務處和心理輔導中心,形成一個統一的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來負責學生的輔導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