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為分班。
-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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