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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11

  1. 1.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2. 2.停辦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3. 3.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
  4. 4.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5. 5.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工、駕駛),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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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11 條規定:「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停辦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