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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9

  1. 1.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所屬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專案評估,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之;其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評估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3. 3.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4. 4.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擬合併學校;認有停辦之必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所屬教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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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 9 條規定:「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所屬教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