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8條的規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申訴或爭議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規定: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的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的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的規定。 這表示,根據該條例,幼兒園園長的申訴或爭議處理,若是園長身分為現職教師,則適用教師法的規定;若是園長身分為契約進用教保員,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教師的申訴或爭議處理則準用教師法的規定;以及根據勞動基準法契約進用的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的申訴或爭議處理,則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至於其他人員則根據各該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不同身分的教保服務人員在申訴或爭議處理時,能夠依據相應的法規進行處理,保障他們的權益。例如,對於契約進用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他們可以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進行申訴或爭議處理,以維護他們在工作中的權益。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未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係因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之事由所致,並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處罰。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幼兒園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 (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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