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7條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如果表現優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事項、對象、種類和方式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自治法規來決定。這意味著不同的直轄市、縣(市)可能會有各自的法規來規定這些內容。以下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台北市的自治法規,如果一位教保服務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優良,該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給予他們獎金、獎狀或其他合適的獎勵方式,以表揚他們的優秀工作表現。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幼兒園」之文字。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幼兒園」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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