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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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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7條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如果表現優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給予獎勵。具體的獎勵事項、對象、種類和方式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自治法規來決定。這意味著不同的直轄市、縣(市)可能會有各自的法規來規定這些內容。以下舉一個相關範例:根據台北市的自治法規,如果一位教保服務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優良,該直轄市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給予他們獎金、獎狀或其他合適的獎勵方式,以表揚他們的優秀工作表現。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幼兒園」之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不限於「幼兒園」,爰刪除「幼兒園」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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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7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