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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