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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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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6 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目的是為了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的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主管機關有關教保服務人員資訊的便利性,以便做出適當的規劃和決策。然而,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的個人資料時,主管機關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保保護個人資訊的隱私權利。 例如,一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想要了解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以便進行員額配置和人員選用的規劃。他們可以蒐集教保服務人員的履歷表、專業證書和相關工作經驗的文件,並將這些資料輸入到相關資料庫中。這樣一來,主管機關就可以快速地查詢和分析這些資料,以便作出適當的人員配置和選用的決策。同時,主管機關也必須確保這些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並僅限於達成目的所需的範圍內使用這些資料。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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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教保服務人員之個人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