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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6 條

  1. 1.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2. 2.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3. 3.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4. 4.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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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內容如下: 1. 保險人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本保險。 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人必須依據該條例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辦理相關的保險事項。這意味著保險人需要遵守法律中關於保險的相關條款,以及他們在採購契約或行政契約中所約定的內容。 2. 依前條規定辦理政府採購者,其採購契約金額,為辦理本保險相關行政作業事務所需之事務費(以下簡稱事務費);以締結行政契約辦理者,亦同。 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保險人是根據政府的採購契約來辦理保險事項的,那麼採購契約金額將用於處理相關的行政作業事務所需的事務費用。同樣地,如果保險人是根據行政契約來辦理保險事項的,情況也是一樣的。 3.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稅捐。 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3款的規定,該保險所涉及的帳冊、單據以及業務收支是免徵營業稅和印花稅等稅款的。 4.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資格與條件、辦理期間與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所生孳息之計算方式與歸屬、保險費收取、保險事故通知與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本條例第6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保險人的資格和條件、辦理期間和範圍、理賠方式、保險費的利息計算和歸屬、保險費的收取、保險事故通知和保險金申領、要保單位配合辦理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這些解釋是基於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6 條內容的理解和參考,並根據相關的法規文件和資料進行研究和分析得出的結論。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並且可能隨著法律和相關規定的變化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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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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