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5 條
- 1.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本保險: 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 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
- 2.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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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5 條的規定,保險的辦理方式如下: 1. 主管機關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來辦理本保險: a.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透過招標方式選擇保險公司。 b. 與公營保險公司簽訂行政契約。 2.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並共同辦理上述事項。 根據我所知道的法律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在台灣,教育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辦理該保險,例如透過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來選擇一家保險公司進行本保險的辦理,或者和公營保險公司簽訂行政契約來執行保險業務。此外,教育部也可以和各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協商並合作來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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