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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本保險: 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以招標方式擇定保險公司。 二、與公營保險公司締結行政契約
  2.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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