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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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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 (三)特殊教育學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 六、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 (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 (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七、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本人。但身故保險金為其法定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4條的定義,以下是各詞語的解釋: 1. 學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學校。 範例:根據該條例,學校可以是各種不同階段的教育機構,包括高中、國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學校。 2. 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範例:在此條例中,學生可以是有在學校註冊學籍的學生,也可以是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例如參與特殊教育計畫的學生。 3. 教保服務機構:指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義的教保服務機構。 範例:根據這個條例,教保服務機構可以是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設立的幼兒園、托兒所等機構。 4. 幼兒:指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的幼兒。 範例:這個條例中的幼兒指的是在幼兒園或托兒所等教保服務機構接受教育和照顧的幼兒。 5. 被保險人:指在本條例中參加該保險的學生和幼兒。 範例:根據這個條例,被保險人可以是學生或幼兒,只要他們符合參加保險的條件。 6. 要保單位:指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的單位,包括學生學籍所在的學校、幼兒就讀的教保服務機構、學生就讀的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以及許可學生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主管機關。 範例:這個條例表示,要保單位可以是處理學生保險事務的學校、處理幼兒保險事務的教保服務機構,或者是處理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的學生保險事務,同樣也包括處理許可學生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主管機關。 7. 保險人:指負責辦理本保險的保險公司。 範例: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法規要求的保險公司,他們負責辦理該保險的各項事務。 8. 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指接受保險金的受益人。但在身故保險金的情況下,則是指法定繼承人。 範例:在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指定的受益人,但在身故保險金的情況下,則受益人會根據法定繼承關係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1070529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    (三)特殊教育學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二、學生:指在學校有學籍或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五、被保險人:指依本條例參加本保險之學生及幼兒。   六、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    (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    (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七、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公司。   八、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本人。但身故保險金為其法定繼承人。

立法理由一、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規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對於本保險被保險人之範圍,原則上國民教育部分係以是否具有學籍作為依歸;幼兒則以實際就讀幼兒園為要件。   三、根據前述條文及原則用以擬定各款名詞定義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受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1070529 制定)

一、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規定本條例用詞之定義。   二、對於本保險被保險人之範圍,原則上國民教育部分係以是否具有學籍作為依歸;幼兒則以實際就讀幼兒園為要件。   三、根據前述條文及原則用以擬定各款名詞定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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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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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下列各目之學校: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國民中學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