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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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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根據教育部官網上公布的資訊,教育部是負責教育事務的中央政府部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則是相應地負責區域內的教育事務。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組織、規劃、執行及協助相關的教育工作。 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為例,該網站提供了教育局的聯絡方式、組織架構、教育政策等相關資訊。由此可見,直轄市政府在教育方面擁有一定的自治權力,負責該地區相關的教育事務。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相關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3條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1070529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及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之個人、團體、機構之實驗教育學生,爰規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529 制定)

配合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及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之個人、團體、機構之實驗教育學生,爰規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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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