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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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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根據教育部官網上公布的資訊,教育部是負責教育事務的中央政府部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則是相應地負責區域內的教育事務。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組織、規劃、執行及協助相關的教育工作。 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為例,該網站提供了教育局的聯絡方式、組織架構、教育政策等相關資訊。由此可見,直轄市政府在教育方面擁有一定的自治權力,負責該地區相關的教育事務。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及相關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3條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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