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該條例之規定進行。若本條例未規定,則適用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參考法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 條 範例:依照本保險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各級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和教保服務機構的幼兒等。該保險的規定將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實施和執行。舉例來說,如果該保險條例中未明確規定某一情況的保險事項,則可以參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解決。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基於照顧學生與幼兒之政策目的及社會安全制度精神,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關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則依照本法規定行之。另,由於本法之保險定位為公辦民營之政策性保險,與以政府為保險人之社會保險不同,是以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一、基於照顧學生與幼兒之政策目的及社會安全制度精神,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關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則依照本法規定行之。另,由於本法之保險定位為公辦民營之政策性保險,與以政府為保險人之社會保險不同,是以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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