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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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