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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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該條例之規定進行。若本條例未規定,則適用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參考法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 2 條 範例:依照本保險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各級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和教保服務機構的幼兒等。該保險的規定將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實施和執行。舉例來說,如果該保險條例中未明確規定某一情況的保險事項,則可以參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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